音樂版權存在於︰
- 音樂作品,即旋律
- 文學作品,即歌詞
- 聲音紀錄,即歌曲的錄音製成品
例子︰
小明在鋼琴上彈奏一些音符,創作一句又一句的旋律,產生音樂作品﹔
其後他的朋友小儀為這些旋律填上歌詞,產生文學作品﹔
最後由樂與怒唱片公司為這首歌曲錄音,產生聲音紀錄。
至於音樂版權誰屬,一般情況下,版權第一擁有人為作者。從上述例子可見﹕
音樂作品的版權屬於創作旋律的作曲人,即小明﹔
文學作品的版權屬於創作歌詞的作詞人,即小儀﹔
而聲音紀錄的版權屬於錄製歌曲的單位,即樂與怒唱片公司。
值得一提,文學作品或音樂作品需要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版權才得以存在。音樂版權無須在香港特區註冊,也可受香港特區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