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無須辦理任何手續,有關法律條文可參考香港現行的《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

如果作品是已發表的歌曲,通常會列出相關的創作人資料,音樂使用者可聯絡創作人或代表版權擁有人的單位,以確定版權誰屬。

例如你要用一首外國歌曲,一般很難親自聯絡唱作歌手本人商討版權,按業內做法,你可以聯絡歌曲的出版商或代理出版商。於創作人資料一欄看見OP的話,即出版商(Original Publisher),而SP 即代理出版商(Sub-Publisher),他們均代表曲、詞創作人處理音樂版權事宜。

音樂使用者亦可以使用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網頁 www.cash.org.hk 的「音樂作品搜尋」功能查詢已於CASH登記的作品資料。

沒錯。如果你想使用版權共有的歌曲,你需要獲得相關使用情況的每位版權擁有人的許可。

當然有,不過其曲詞的版權保障期限,會由歌曲首次製作或首次向公眾提供的年終起計50年屆滿;如於此期間創作人的身分變成為人所知,則按回正常版權保障期限計算。

不是。版權擁有人可在收取或不收取代價下授權他人使用其版權作品。

這並不正確。當我們公開播放音樂時,不論時間長短,都需要確保沒有侵權。

改編歌曲或重寫歌詞涉及曲、詞的改編權,須要向版權擁有人,即作曲人及作詞人或代表他們的音樂出版商事先取得同意。

按業內做法,版權擁有人或其代表於考慮授權申請時,會考慮不同的因素,例如商業成份、新詞的內容、原創人的意願等。版權擁有人或其代表有權就發出授權作最終決定。

一首歌的旋律、歌詞及聲音紀錄皆有版權保障期限,如果作品的版權保障期限屆滿,就會進入「公共領域」,同時不會受版權保障。然而不同地區的版權保障期限不盡相同,例如一首音樂作品在地區A的版權期限已過,或有可能在地區B仍然受較長的版權期限保障。故此,大家在使用「無版權」作品前,必先多加留意此等細節。另外,如果一些沒有版權期限的作品被改編成新版本,則新版本將會重新受版權保障。故此,於使用「公共領域」的音樂前,務必確認你將會使用的是沒有版權的原裝版本,還是有版權的改編版本。

在網上直播演唱或播放演唱的影片,涉及詞、曲的複製、影音同步及網上的公開播放,須於演出前先聯絡相關的版權持有人以及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了解一下。

如果在網上播放歌曲的伴唱音樂(MMO)或原版錄音,除了上述牌照之外,亦同時須向有關的唱片公司或其代表處理聲音紀錄(即製成品)的複製/影音同步及網上的公開播放版權。

只要在網上作音樂演出,不論觀眾是否付費收看,主辦單位或上載者均務必處理上述提及的所有版權事項。

首先,當你將短片配上版權作品如背景音樂或歌曲時,不論音樂時間長短,這涉及詞、曲的複製及影音同步版權。當短片製作完成並上傳至網絡,這涉及詞、曲的網上傳送版權。由於詞、曲版權很多時分屬不同人管理,因此,建議你為短片配上背景音樂前,可先了解一下版權誰屬,然後取得授權。另外,倘若短片用到歌曲的伴唱音樂(MMO)或原版錄音,須同時向有關的唱片公司或其代表處理聲音紀錄(即製成品)的複製/影音同步及網上傳送版權。

有些歌曲可能未有於互聯網上顯示版權擁有人的資料,但這並不代表該作品為沒有版權的作品。因此,如使用時涉及「受版權限制的作為」,均須要取得授權。建議可以使用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網頁 www.cash.org.hk 的「音樂作品搜尋」功能查詢已於CASH登記的作品資料。

公開演奏的版權豁免情況並不同等地適用於其他「受版權限制的作為」。即使慈善活動上唱歌表演涉及的公開演奏版權有機會受到豁免,又或者表演已獲授權,家人仍須得到版權擁有人授權,才可將演出錄影並上載到網上。

於公眾地方即使播放沒有人唱的背景音樂,都涉及旋律的公開演奏版權,因此須要申請授權。

當然有關,由於電視及電台節目一般都包含節目主題音樂、歌曲或廣告音樂等版權音樂,如於公共場所公開播放,仍然會涉及曲詞的公開演奏版權。

即使是一個免費音樂會,但假若當中有公開表演音樂,而目的並不涉及豁免範圍,就仍然需要處理相關版權。

在學校裏舉辦的活動,倘由老師、學生或其他人作出之演奏,且以教學或接受教學為目的,而觀眾只包括該學校的老師、學生及與學校活動有直接關連的人士(例如家長或監護人),都無需取得版權擁有人授權。此外,於學校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向上述觀眾播放聲音紀錄,亦無需取得版權擁有人授權。

然而,舉例學校邀請嘉賓進行表演的是娛樂活動,又或者表演的觀眾為公眾人士,則需要取得相關版權授權。

其實在音樂產品的包裝上一般都印有版權聲明,如:「任何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複製、租借及公開播放本產品。」如欲在店舖內播放音樂,即等同在公眾地方播放音樂,必須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以及唱片公司的代表取得相關的公開播放授權。

無論是一句或整首歌詞,在公眾地方展示印有歌詞的物品已涉及歌詞的複製及公開表演,謹記要先得到作詞人或代表他們的音樂出版商以及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的授權才可以使用。

不論活動場地或店舖,只要在公眾地方播放音樂,就必須取得相關的公開播放授權。雖然你使用的音樂平台可能免費,又或者你已經繳付月費,但須留意他們的使用條款通常只容許用戶作個人欣賞的用途,而並無授權用戶使用服務作任何商業或公開播放的用途。

簡單來說,精神權利版權作品的作者於已經作出宣示的情況下,具有被識別署名為作品的作者以及免其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權利期限與版權相同。簡單來說,當作者的作品作公開播放時,是需要讓大家知道他是音樂作品的創作人。例如應用在影片配樂,亦即於版權保障期內,每用一段背景音樂或一首歌曲都需要列明創作人資料。

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凡作出「受版權限制的作為」,即使你有列明所有版權擁有人,仍然需要處理相關版權。

若作曲人或作詞人不幸去世,將由其指定的承繼人承繼其版權。如唱片公司倒閉,則視個別情況而定,當中可由其他唱片公司購買並管理其聲音紀錄版權。

根據香港版權法,所有原創音樂作品均受版權保障,版權由創作人擁有。而CASH則代表會員集體管理其公開演奏版權,現時絕大部份本地音樂創作人均為CASH會員;如非CASH會員的音樂創作人或公司,其作品的公開演奏版權方面的保障需自行與音樂使用者協商。

就有關抄襲的問題,目前並未有明確之條例 / 指引 / 法則以界定何謂歌曲抄襲。在香港,目前任何有關歌曲抄襲之申訴,必須由原作之創作人或其授權之代表提出訴訟,並以個別情況獨立處理。

參考文章﹕蔡靜兒、林家怡 (高露雲律司行) (2005年5月)。〈何為抄襲?〉載於《CASHFLOW》(頁16-17)。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